(2017)冀08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伊占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伊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被执行人:伊占财。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伊占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给付的树场补偿款1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占财银行存款103,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