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纪文嘉与西安曲XX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嘉,西安曲XX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545号原告:纪文嘉,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汪文琪,女,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曲XX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463号华侨城天鹅堡1幢10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学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嘉与被告西安曲XX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童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文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9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