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0286号原告:董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色某,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希那米达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赛希雅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