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10286号原告:董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色某,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希那米达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赛希雅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