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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全信与赵全仁、杨昌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信,赵全仁,杨昌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323号原告:赵全信,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仁,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卫,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赵全信与被告赵全仁、杨昌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全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将耕地恢复原状;3.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土地承包合同书原件;4.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11月20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我与万全镇上田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我共承包土地10.75亩。其后一直由我耕种至今。2017年5月,我发现被告杨昌卫在整理我所承包的土地,即��去制止,被告杨昌卫称其已购得该土地,并通知我不允许继续耕种。应我要求,被告出示了其与第一被告的《土地转让协议》。至此我方才得知,第一被告违法将我的承包地转让。为此我找二被告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赵全仁转让给杨昌卫的3亩土地,原告赵全信主张自己是讼争土地的承包人。原告举证万全县人民政府发放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土地使用证》及第二轮《万全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举证的第二轮《万全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上乙方盖章为被告赵全仁��原告未能就其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实加以举证。故赵全信不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全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