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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64号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花漆区中槽司。法定代表人袁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