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64号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花漆区中槽司。法定代表人袁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贵州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