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高林、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高林,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崔旭升,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战,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高林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于瑞军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尤志春、代理审判员徐雪峰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高林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双方争议补偿费数额不明,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错误。本案双方争议的补偿费数额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上诉人在1999年获得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001年被上诉人因修建饮水工程占用上诉人的土地,未给上诉人补偿,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高林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01年至2017年补偿款30720元;2、依法判令自2017年补割口粮地1.65亩;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征收原告赵高林承包土地,双方争议补偿费数额不明,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赵高林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争议补偿费数额不明,原审法院认为此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基本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