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善群挂靠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2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善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成渝中路(立交桥宾馆下)。法定代表人:黄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履清,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善群,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善群支付其违约金等共计14025元,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善群的银行存款7500元(已领取),另查明其在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有保证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抵扣。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善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履清,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