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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胡道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胡道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38号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269D。法定代表人秦性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世谱,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道军,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胡道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