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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绿迪服饰有限公司,邹丽丽,陈民强,李长君,骆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26784153G。法定代表人史建峰。被执行人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102669X。法定代表人李长君。被执行人浙江绿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工业园区苏华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073525604xt。法定代表人邹丽丽。被执行人邹丽丽,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民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李长君,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骆秀娟,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