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0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三河市三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三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0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董事长。被申请人:三河市三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振银,总经理。第三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食品城。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董事长。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三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04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三河市利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学院大街南侧、燕高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16)第13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三河市利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学院大街南侧、燕高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16)第13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