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某2,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黄某1父亲。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919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