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民初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金华、章国会等与刘永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华,章国会,章琴芳,章芝宝,刘永峰,上海赛运物资经营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646号之一原告:章金华,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章国会,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章琴芳,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章芝宝,女,192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峰,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炜,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赛运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联泰路283号。法定代表人:赵开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自雨,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5号科技大厦A座11楼。主要负责人:韩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存蕾,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章金华、章国会、章琴芳、章芝宝与被告刘永峰、上海赛运物资经营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金华、章国会、章琴芳、章芝宝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华、章国会、章琴芳、章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单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