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邬某某、舒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邬某某,舒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566号原告罗某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邬某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舒某某,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邬某某、舒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