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82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被申请人: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B20层。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被申请人: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被申请人: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法定代表人:滕仕强。被申请人: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深圳路北、新竹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被申请人: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斌。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5.2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宏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东酒业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5.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