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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治国与周业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治国,周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韩治国,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江苏省邳县人,住博湖县。被执行人:周业新,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韩治国与被执行人周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库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3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