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毛建华、卢芳与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华,卢芳,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054号原告:毛建华,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卢芳,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郑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华、卢芳与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毛建华、卢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昌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