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单建波与苏增法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波,苏增法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13号原告:单建波。委托代理人:闫庆杰,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增法。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波诉被告苏增法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子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