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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单建波与苏增法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建波,苏增法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13号原告:单建波。委托代理人:闫庆杰,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增法。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波诉被告苏增法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子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