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华与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983号原告:赵某某,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小区*楼。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启航时代广场1幢。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启航时代广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