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国庆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28号被执行人杜国庆,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国庆盗窃诈骗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10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103号刑事判决刑事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