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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奎,贺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0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毛国英,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永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贺乔,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郑奎、被申请人贺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奎、被申请人贺乔的228570.68元进行查封。担保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奎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