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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某1、叶某2等与叶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52号原告:叶某1,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叶某2,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安,厦门市莲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3,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叶某1、叶某2与被告叶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某1、叶某2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1、叶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1、叶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1、叶某2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