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伟、商亚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伟,商亚南,赵金英,周煜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伟,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中铁电化院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煜雯,��,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安定医院放射科医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商亚南,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华北石油井下修井大队职工,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金英,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华北石油第七综合服务处退休职工,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商伟因与被申请人周煜雯、原审原告商亚南、赵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终结。商伟申请再审称,商伟向商亚南、赵金英借款66万元用于购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乐东馨园1-2-1901号房屋,2015年1月19日,商伟、周煜雯经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商伟将其对上述房屋80%产权份额中的50%归周煜雯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因上述房屋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商伟用于购买房产的66万元借款应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机械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严重侵犯了商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周煜雯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商伟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原告商亚南、赵金��同意商伟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伟向商亚南、赵金英的涉诉借款属于商伟的婚前个人债务。即使以该借款购买的房屋现登记在商伟、周煜雯名下,但周煜雯系自商伟处取得该房屋产权份额,商伟、周煜雯对该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不同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制,因此对商伟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但书的规定,该房屋已经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涉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商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