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束与张会丽、张金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束,张会丽,张金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68号原告:吴束,女,汉族,199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桥、刁超平(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会丽(又名司晓红),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南、司连合,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金凤,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束与被告张会丽、张金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束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