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关永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永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44号罪犯关永志,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永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永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关永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永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