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汉族,1995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高中文化,务工,住蒙城县乐土镇葛桥村陈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8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李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磊驾驶皖SH38**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泉县X06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泉县瓦店镇20KM+850M处时,将醉酒睡在道路上的侯从保碾压致死。经临泉县公安局行驶科学技术鉴定:侯从保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心包及主动脉弓挫伤伴心包积血死亡。经临泉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本院民事法庭主持调解,张磊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征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阜阳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张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谅解书、收条、补偿协议、本院(2017)皖1221民初389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证人侯斌、侯程氏、侯桂兰的证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泉县公安局行驶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但在交警受理后,没有保证随叫随到,被抓获归案,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张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张磊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张磊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张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瑜审 判 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冰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