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程某某、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程某某,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89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程某某,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7784671E。法定代表人:金宝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