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李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强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