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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玉娇与林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娇,林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915号原告:张玉娇,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斌,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林川,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张玉娇诉被告林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玉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娇以与被告林川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娇撤回起诉。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22元,由原告张玉娇负担。审判员  张雪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丹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