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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候建忠、刘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建忠,刘芳,韩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45号申请人:候建忠,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韩春林,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候建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芳、韩春林名下的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刘芳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消防队东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玖运停车场的财产(1玖运停车场院内的平房九间、地泵及地泵房屋一间;2停车场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3停车场的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人侯建忠以名下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茶榆路6号怡景小区6号楼2单元3层302号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芳、韩春林名下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芳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宣化区玖运停车场的下列财产(1玖运停车场院内的平房九间、地泵及地泵房屋一间;2停车场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3停车场的工商注册登记)。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候建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