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姚红芝与周光良、毛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芝,周光良,毛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姚红芝,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光良,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润亚,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红芝与被执行人周光良、毛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红芝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周光良、毛润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光良、毛润亚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湘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审判员 彭 万 程审判员 马 迎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哲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