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籍万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籍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籍万荣,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白城市。曾因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因本案,2015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籍万荣犯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籍万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籍万荣及其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被告人籍万荣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自己在德顺乡双塔村承包的林地租给李某2种植玉米,改变林地用途18亩。2015年4月,被告人籍万荣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的德顺乡洮河村的林地内种植大葱,租给张某种植玉米,改变林地用途共计48亩。共计66亩。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籍万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市德顺乡双塔村小学院内的杨树雇挖掘机挖倒49株。经鉴定:立木蓄积为21.9846立方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籍万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49株,立木蓄积为21.984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6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对被告人籍万荣进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籍万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诉人籍万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籍万荣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的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籍万荣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郭某、邓某、李某3、宗某、李某2、张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籍万荣的供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籍万荣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李某13、赵某、杨某、王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籍万荣的供述。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籍万荣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关于上诉人籍万荣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关于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事实,证人郭某、邓某、李某3、宗某证实,德顺乡双塔村14林班22小班、洮河村9林班9小班均属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被籍万荣种植了农作物,乡及村干部多次找籍万荣让其退耕还林,籍万荣置之不理;证人李某2、张某证实,籍万荣将以上两块地以开荒地的名义发包给其种植玉米。经籍万荣指认,以上两块林地面积经鉴定分别为,1.2公顷(18亩)、3.24公顷(48亩)。上诉人籍万荣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滥伐林木的事实,证人李某13、赵某、杨某证实,德顺乡双塔村14林班24小班(原双塔小学)的林木归村集体所有,林木权无争议,双塔小学租给籍万荣使用不包括院内树木;证人王某证实,籍万荣雇其挖倒49棵树。经鉴定,49株杨树,立木蓄积为21.9846立方米。上诉人籍万荣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及辩护人前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籍万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49株,立木蓄积为21.98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6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