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岩与被告朱仕成、胡合勇、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原告刘红岩与被告朱仕成、胡合勇、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刘红岩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653元,由原告刘红岩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人民陪审员 付永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瑞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