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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岩与被告朱仕成、胡合勇、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原告刘红岩与被告朱仕成、胡合勇、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0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刘红岩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653元,由原告刘红岩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人民陪审员  付永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瑞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