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向修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修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91号罪犯向修桥,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修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向修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向修桥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修桥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向修桥累计获得表扬7次。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6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修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累犯,又犯数罪,检察机关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修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