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文亮与马安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亮,马安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500号之一原告:朱文亮,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马安西,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朱文亮诉被告马安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朱文亮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朱文亮承担。审 判 长 张莉娜人民陪审员 吴茂堂人民陪审员 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