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沈海波与吴华芝、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波,吴华芝,张梅,陆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097号原告:沈海波。被告:吴华芝。被告:张梅。被告:陆玉保。原告沈海波与被告吴华芝、张梅、陆玉保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海波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波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