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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小丽与顾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丽,顾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181号原告:马小丽,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被告:顾鑫,女,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马小丽与被告顾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马小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小丽负担。审判员  李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