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小丽与顾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丽,顾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181号原告:马小丽,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被告:顾鑫,女,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马小丽与被告顾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马小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小丽负担。审判员 李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