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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王小某,李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6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信丰县,现住信丰县。被执行人王小某,女,1991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信丰县,现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李宗某,男,1981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宗某所有的号牌为赣B×××××的雪佛兰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以被执行人李宗某执结本案,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宗某所有的号牌为赣B×××××的雪佛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