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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凤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某,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10号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国际城小区27号楼807-81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1949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璜大街以南、新惠路��东宝通大厦17层06室。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该公司职员。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第三人赤峰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退回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张仲辉人民陪审员孙玉华人民陪审员冯恩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田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