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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宁、张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宁,张新民,闻济仁,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牛宁,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闻济仁,男,汉族,1951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埠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71131834H(1-9)。法定代表人:邵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6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闻济仁所有的位于蒙城县西关居委会一里白新村3-21#(登记号7769-7259)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