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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与尼普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尼普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西藏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男,藏族,1961年12月出生,西藏康马县人,系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尼普拉,男,藏族,1973年05月出生,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第四居委会。本院在执行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与尼普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6)藏0230民初19号民事审理中做出扣押被执行人尼普拉所承包的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水渠维修工程的余款36000.00元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尼普拉已向申请执行人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村委会支付剩余所欠款11430.00元。康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30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尼普拉所承包的康马县少岗乡朗巴村水渠维修工程的余款360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边  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格桑曲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