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85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献县河城街镇刘东成村。投资人:刘青峰。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肖胜全。被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杨国辉的银行存款5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