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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厂明与戚玮、肖芳、戚立军、喻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35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厂明与戚玮、肖芳、戚立军、喻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厂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邵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已执行到位190000元。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审 判 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李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