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军、辛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林军,辛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882号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6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90206M。法定代表人:鲁军。委托代理人:严玉婷、郑林,均为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辛莉萍,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军、辛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军、辛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