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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刘保祥、魏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民,刘保祥,魏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22号原告李海民,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保祥,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魏方方,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郭建廷与被告刘保祥、魏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李海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