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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祥银、罗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0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祥银,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碧玉,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操,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建兰,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志鉴,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池新芳,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永安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45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承担。因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祥银、罗碧玉、罗旌操、罗建兰、罗志鉴、池新芳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54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54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