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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文成、李洪海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成,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成,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鲁县建华镇富隆村村主任,住开鲁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洪海,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开鲁县建华镇富隆村会计,住开鲁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春刚,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成、李洪海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2017年8月9日恢复审理后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彦民、张宇、赵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成、被告人李洪海及其辩护人吴春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刘文成与李洪海在协助政府为富隆村村民办理申请危房补助过程中,向村民纪海峰、刘辉、孙志刚等34户索要好处费总计10.35万元。2016年,刘文成、李洪海将上述款项如数退还各农户后,刘文成于11月22日主动到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文成、李洪海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共同犯罪,并认定刘文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文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索贿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洪海在庭审中对其帮助刘文成向村民收取办理危房补助额外费用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洪海与刘文成共同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受贿10.35万元中包含的纪海峰和刘辉合计6000元,因缺少纪海峰和刘辉的证言应予排除,受贿数额应认定为9.75万元;此案系村民为办危房补助而自愿出钱办事,并非索贿;李洪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应认定为从犯;李洪海当庭认罪,受贿的钱款已如数退还,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成于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任开鲁县建华镇富隆村村主任,被告人李洪海自2011年7月始任开鲁县建华镇富隆村会计,二人均系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办理危房补助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政策,开鲁县自2009年始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试点,但因补助政策、条件及指标数量所限,2009年至2011年期间并未惠及所有建房农户。2012年因扩大补助指标,开鲁县政府逐级开会口头传达了将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未得到补助的农户均纳入2012年指标中给予补助的意见,刘文成作为富隆村主任,也作为主要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村干部参加了会议,会后其向办理危房补助具体工作的村会计李洪海传达了会议内容。2013年11月份,刘文成以办理危房补助需交纳办事费用为名,按其决定的不同额度向富隆村申领危房补助的农户索取钱款总计9.75万元(包括32户:涂志良4000元、张亮4000元、张福来2000元、王志2000元、张福全2000元、高云清2000元、张良德2000元、冯殿伍4500元、焦永杰2000元、郝伟兴2000元、刘权2000元、孙志刚5500元、冯立军2000元、刘金廷3500元、贺国忠2000元、黄玉发4000元、高金玉2000元、李国柱2000元、王海富4000元、冯殿臣2000元、解永胜2000元、张良宝4000元、贺国有5500元、李井有5500元、涂宪文4000元、刘国玉2000元、张良琦2000元、张峰4000元、谭晓明4500元、冯殿国2000元、杨德玉2000元、余广士4500元,合计9.75万元)。李洪海按刘文成指示收取了上述9.75万元及村民纪海峰2000元、刘辉4000元在内总计10.35万元,并予登记保管。上述交费农户最终均得到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4年春天富隆村开会讨论安装路灯”一事一议”项目,因村里没钱垫付项目款,刘文成告诉村书记周某其向村民收取了办理危房补助费用十万余元,可用来垫付”一事一议”项目款,村书记周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路灯项目款下拨后要给各农户退款。2016年春开鲁县纪检委在查处刘文成、李洪海违纪案过程中发现刘文成、李洪海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便将此案移送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刘文成、李洪海开始筹款陆续将涉案款退还给各农户。2016年11月22日,刘文成主动到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当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文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刘文成在侦查阶段有所辩解,但对其主要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后在庭审中对其索贿事实表示认罪。李洪海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其对帮助刘文成向村民索取办危房补助额外费用的事情知情,但在庭审中承认并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成、李洪海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如下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刘文成、李洪海的户籍信息和任职证明材料、开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移送函、张峰、刘国玉、贺国有、焦永杰、冯殿臣、解永胜、王志、冯立军、谭晓明、高云清、张亮(张福来侄子)、冯殿伍、张良琦、李国柱、余广士、张良德、贺国忠、郝伟兴、杨德玉、张福全、张良宝、高金玉、刘权、涂宪文、刘金廷、蒋秀云(王海富妻子)、焦鸿儒(冯殿国小舅子)、任凤珍(黄玉发妻子)、李旭(李井有儿子)、王玉珍(孙志刚妻子)的陈述、开鲁县开展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政府文件材料、证人周某、李某、侯某、何某、翟某证言、申报危房补助档案材料卷宗及资金发放手续卷宗、富隆村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发放清单和汇总表、刘文成、李洪海的到案经过说明、刘文成、李洪海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审理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成作为富隆村村主任,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过程中,并在明知政府放宽补助政策、扩大补助指标而普遍惠及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未申领补助农户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仍以收取额外办事费为名,要求建房农户按其决定的额度交纳办事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海作为村会计,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补助具体工作过程中,并在明知政府通知将2009年至2011年未得到补助的农户纳入2012年补助指标给予补助的情况下,帮助刘文成隐瞒事实继而帮助收取农户交纳的办事费并予登记保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与刘文成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刘文成、李洪海索贿10.35万元,其中包含纪海峰和刘辉二人合计6000元,虽有二被告人承认收款和退款的供述,但缺少指控犯受贿罪的关键证据即纪海峰和刘辉的证言,对辩护人关于排除认定向纪海峰和刘辉索贿事实而认定刘文成、李洪海受贿数额为9.75万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文成、李洪海利用职务便利,对申领危房补助的农户隐瞒真相又施加压力进而索要钱款,属于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刘文成主动投案,对受贿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依法认定自首并予从轻处罚。刘文成、李洪海共同犯受贿罪,数额较大,刘文成决定索要数额,李洪海帮助隐瞒真相并予收取保管,未将该款私分而用于村务支出,共同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积极退赃,故均予酌情从轻处罚,但不予区分主从犯,量刑时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酌情区分处理。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数额、当庭认罪态度、实际用途、全部退赃及交纳罚金情节,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交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交纳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二、被告人李洪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交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交纳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金龙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雪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