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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021号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秦守刚,该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仕民,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林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凯风路357号兴进嘉园9栋1-1-1号房。法定代表人:农作武。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0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韦乐芳人民陪审员  吴球保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莉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