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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罗贤豹与孙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豹,孙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216号原告:罗贤豹,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孙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豹与被告孙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罗贤豹承担。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