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峻杰与谢发莫、张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峻杰,谢发莫,张献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570号原告:朱峻杰,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谢发莫,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献俊,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朱峻杰与被告谢发莫、张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峻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峻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峻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峻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峻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余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