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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峻杰与谢发莫、张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峻杰,谢发莫,张献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570号原告:朱峻杰,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谢发莫,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献俊,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朱峻杰与被告谢发莫、张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峻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峻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峻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峻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峻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余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