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1诉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1,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8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张某1,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张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卜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二组。负责人:张某2,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惠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张某1与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张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方元 来源:百度搜索“”